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合浦村委会境内(S331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TEC62C。
法定代表人:邵军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44568。
法定代表人:朱何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西路香山美树苑**1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5051812。
法定代表人:吴业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147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礼金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沈建国
书记员施小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