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工程巢湖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2212号之一
原告: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合浦村委会境内(S331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TEC62C。
法定代表人:黄勤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瑛,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工程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原国土分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REE7UXN。
法定代表人:李颖。
被告: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东大道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709648。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保全费3080元,合计7545元,由原告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金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雅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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