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667号
申请人: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巢湖市柘皋镇合浦村委会境内(S331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TEC62C。
法定代表人:黄勤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薛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5405.2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4900元,由申请人合肥中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贾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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