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5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西河镇**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星月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57-2号。
法定代表人:夏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永安村华厦龙成综合体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星月辰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预缴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时限内缴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蹇鹏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