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

瑞昌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财保2号 申请人:瑞昌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8KUG29Q,住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肇***坊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737347300,住所孝南区新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瑞昌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23697.8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于7623697.86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瑞昌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保单号:621140104602021000××××),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2022年1月7日,汕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提交(邮寄)法院。 申请人瑞昌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银行账户:7129********;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持有湖北兴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昌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进行查封,其他申请保全事项因无明确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昊都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的银行存款7623697.86元(银行账户:7129********),冻结期限一年; 二、驳回申请人瑞昌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瑞昌市杰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