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05执2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公司。
法定代表人:**2。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6772元,执行费7968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网络账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于2023年10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个,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个,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再无余额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查询项暂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本院已冻结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根据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各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