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602执恢1728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营业房。
负责人:高某,该批发部业主。
被执行人:曹某,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某与被执行人曹某、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甘0602民初49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某、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25年6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某与被执行人曹某、甘肃第九建设集团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1439元,依据(2022)甘0602民初4991号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某、甘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某案款651439元,案件受理费11832元,执行费8914元。本次执行过程中,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5)甘0602执1388号案件中扣划160961.85元案款至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本案,故申请人申请暂撤回本次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甘0602执恢17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