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5民初5747号之一
原告: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289号(蔚都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8594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669号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1号交易中心35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835716176。
法定代表人:范菲。
原告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96元,减半收取计76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48元,由被告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