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5民初5747号之三
申请人: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289号(蔚都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85947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669号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1号交易中心35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835716176。
法定代表人:范菲。
担保人:***,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人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作出(2019)湘0105民初5747号民事裁定,已经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湖南房屋。因该案已撤诉,申请人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湖南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