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7149号
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吾纲,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陆豪,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及地下室1512-1513。
法定代表人:曹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铁刚,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8191元,由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