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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管委会院内。
负责人:郭学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谭臣道141号大业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吕达文,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因与被上诉人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上诉称:一审裁定认为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豫高法〔2005〕86号)第二条规定,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开封、平顶山、南阳、商丘、许昌六市一审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但上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二十三条并未规定有其他法律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系上位法,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豫高法〔2005〕86号)第二条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开封、平顶山、南阳、商丘、许昌六市一审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本案被上诉人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香港湾仔谭臣道141号大业大厦25楼,故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范畴,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豫高法〔2005〕86号)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的对《民事诉讼法》涉外案件管辖作出的具体规定,一审裁定依据该通知,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松志
审判员  刘贵平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