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民终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管委会院内。
负责人:郭学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谭臣道**大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达文,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东,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因与被上诉人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汇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一审审理时,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向一审法院递交增加被告申请书,但一审法院未予以追加河南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1.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及汇创公司在庭审时向一审法院递交证据《平顶山市商务中心区鹰城中心建筑方案征集办法》中明确“奖金及保底费用由选定的一个项目开发单位于鉴定合同15日内,向中奖及入围的设计单位直接支付”。2.河南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出具承诺书,上书“我公司同意参与平顶山市商务中心区鹰城中心建筑方案征集活动,并严格按照平顶山市商务中心区鹰城中心建筑方案征集办法执行。河南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汇创公司提交的短信聊天记录中,其也明确该费用应当由开发单位付款。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只是该平顶山市商务中心区鹰城中心建筑方案征集活动的组织者,系代理开发单位进行方案的征集活动进行征集方案,并不是直接征集人和付款人。故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请,遗漏当事人,望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一审法在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后并未追加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认为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与开发单位系代理关系,具体由谁付款或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一审法院并未查明。
汇创公司辩称,首先鹰城中心建筑方案增值办法及邀请函,系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向汇创公司发出的要约,汇创公司对此作出了承诺,也及时向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交付了设计成果,双方合同成立并生效,汇创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对此予以认可。故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应当支付其明确承诺的设计方案保底费。其次案外人项目开发单位,未向原告也就是未向汇创公司支付报酬,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应当向汇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有案外人项目开发单位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是按照约定解决。最后关于由设计单位签订合同15日内的支付期限问题,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以涉案项目因建设单位自身及市场原因迟迟未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汇创公司交付工作成果至今已逾五年,因此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汇创公司支付报酬。另外在这五年的期间里,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从未告知汇创公司应当向第三人主张保底费。
汇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向汇创公司支付设计方案保底费(补偿款)人民币40万元;2.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承认汇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汇创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验、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本案中,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邀请汇创公司就新区进行规划设计,汇创公司按照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的要求完成设计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故本案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应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技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关于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辩称奖金及保底费用应由设计单位于签订合同15日内直接支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首先,鹰城中心建筑方案征集办法及邀请函系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向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的要约,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亦对此作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并生效。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亦对此予以认可,故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应当支付其明确承诺的设计方案保底费。其次,案外人项目开发单位未向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报酬,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应当向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与案外人项目开发单位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最后,关于“由设计单位于签订合同15日内”的支付期限问题,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陈述,涉案项目因建设单位自身及市场原因迟迟未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而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交付工作成果至今已逾五年,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汇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报酬。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汇创公司支付设计方案保底费4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00.00元,由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情况并征求当事人同意,归纳二审争议焦点如下:1.本案设计方案的保底费应该由谁来承担;2.一审是否遗漏河南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诉讼。
本案系涉港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是否应当支付保底费的问题。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向汇创公司发出邀请函及《平顶山市商务中心区鹰城中心建筑方案征集办法》,系向汇创公司发出的要约邀请,并承诺支付40万元保底费。虽然汇创公司没有与建设方成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但是40万元系为缔约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平顶山市商务中心区鹰城中心建筑方案征集办法》应当按照征集方案支付。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上诉称,应当由河南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底费,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汇创公司披露了建设方的具体情况,汇创公司无从知晓第三方主体,而是以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为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完成设计方案。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无法支付的,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先支付保底费后可向建设单位追偿。一审判决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支付保底费并无不当。
关于是否应当追加河南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但是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河南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参加人,一审法院未准许追加河南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对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新城区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姚世宏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于跃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苗振林
书记员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