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2521执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鼎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丁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省乐都水利水电机械化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古城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祁文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俊,男,土族,1990年1月24日生,青海省乐都水利水电机械化工程总公司副经理,住乐都区。
被执行人:青海省湖东种羊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200440500332L,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
法定代表人:夏万忠,系该羊场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虎,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副厂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鼎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湖东种羊场、青海省乐都水利水电机械化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19301.2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762598.84元,其中,青海鼎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50000元、青海省湖东种羊场支付288241.65元、青海省乐都水利水电机械化工程总公司支付224357.19元。本院已于2021年4月6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青25民终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