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

某某燎、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4民初757号
原告:**燎,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美莹,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同乐路14、16、18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华,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善雄,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燎诉被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日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美莹,被告广州日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华、莫善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九项到第二十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01年10月。
二、工作岗位相关情况:**燎曾任职高级保养工;双方确认因岗位调整无法协商一致,广州日报公司安排**燎2019年1月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待岗;2021年2月3日,广州日报公司在未与**燎协商的情况下向**燎发出《关于岗位安排的通知》,要求**燎从2021年2月3日起到清洁消毒岗上班,**燎不同意广州日报公司上述岗位调整,后广州日报公司多次向**燎发出敦促到岗上班通知,**燎实际并未到新岗位上班,而是按照原待岗方式到公司报到待岗。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有起始日为2016年1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约定**燎的工作内容为印务分公司一般工作岗位,确定为工人类。
四、工作时间及考勤情况:**燎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工作8小时,并先后通过厂房打卡、手机微信打卡形式进行考勤。**燎需要签名确认考勤情况。
五、工资结构及发放情况:**燎待岗期间的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2021年2月起,**燎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1500元组成,若有法定节假日,另有节日费。广州日报公司每月20日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其支付上月工资。**燎可通过企业系统后台自行查询工资情况。
六、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21年6月1日,广州日报公司向**燎发出《关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称其未到公司安排的清洁消毒岗工作,从2021年2月3日起旷工(除去该期间病假与正常休息日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公司《关于加强劳动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项、第十四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之处理。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6月1日起解除。
七、2021年2月工资核发情况:**燎2021年2月应发工资2500元,广州日报公司扣减病假8天工资453.33元、旷工9天工资1034.48元、2月工会费5元、互助金5元、3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费用433.77元、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费用362元后,**燎当月实发工资数额为206.42元。
八、2021年3月工资核发情况:**燎2021年3月应发工资2500元、节日费1000元,广州日报公司扣减全月不到岗工作不予计发工资2500元、3月工会费5元、互助金5元、4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费用433.77元、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费用362元后,**燎当月实发工资数额为194.23元。
九、2021年4月工资核发情况:**燎2021年4月应发工资2500元,广州日报公司扣减全月不到岗工作工资2500元、4月工会费5元、互助金5元、5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费用433.77元、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费用362元后,**燎当月实发工资数额为-805.77元。
十、2021年5月工资核发情况:**燎2021年5月应发工资2500元,广州日报公司扣减19天不到岗工作工资2183.91元、5月工会费5元、互助金5元后,**燎当月实发工资数额为306.09元。因其2021年4月核发所欠工资部分数额高于2021年5月实发工资数额,故广州日报公司实际未发放**燎2021年5月工资。
十一、年终奖情况:**燎在职期间并非每年都发放有年终奖。广州日报公司一般情况下在每年1、2月发放员工上一年度年终奖。广州日报公司未发放**燎2019年、2020年的年终奖。
十二、病假情况:**燎于2021年2月1日、2日、7日、8日、9日、19日、20日、23日休病假。
十三、《关于加强劳动管理的规定》相关情况:《关于加强劳动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燎知悉《关于加强劳动管理的规定》。
十四、申请仲裁日期:2021年7月1日。
十五、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7月1日起,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00元/月。
十六、**燎的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8400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6309.2元;3、被申请人协助离职职业健康检查;4、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补助费45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年终奖6500元、2020年度年终奖6500元。
十七、仲裁裁决: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942.5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八、最终明确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84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6309.2元;3、被告向原告协助离职职业健康检查;4、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补助费450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年终奖6500元、2020年度年终奖6500元。
十九、被告对原告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被告主张其于2021年6月1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为合法解除。原告主张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原告原来的岗位是高级保养工,而2021年2月3日被调整到清洁消毒岗,且调岗后的工资低于原来的工资待遇,故原告未实际去该新调整的工作岗位,后续也多次收到被告的催岗通知但仍未实际去直到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之前为高级保养工,2019年1月至2021年2月2日处于待岗期间。2021年2月3日调岗通知中的岗位调整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原告工作内容的约定。该新岗位的工资待遇也高于待岗期间的工资。故原告主张的工资待遇低明显不成立。原告在仲裁中主张的双方就离职问题协商和侮辱性调岗也明显不成立。在被告对原告多次面谈和催促上岗后,原告仍拒不到岗。被告依据其规章制度认定原告旷工并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等。故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应赔偿金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十、原告所诉2021年2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的工资差额8400元的合理合法性;
双方对仲裁裁决中2021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942.5元的计算公式均予以认可。原告主张5月1日劳动节有节日奖金1000元及当月工资306.09元未发放。被告主张该两项已计入数额并发放,对原告主张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基于双方对计算公式均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该计算公式中明显已计算了306.09元。基于原告在2021年2月1日至5月31日处于待岗状态即未向被告提供劳动,仲裁裁决的计算公式对原告的病假期间工资、待岗期间工资均按照法定工资标准计算。原告处于未提供劳动的待岗期间而主张相应的1000元奖金不合常理。原告主张的1000元奖金并非基于其实际提供劳动的前提下所应得的劳动报酬,故其该主张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其他工资差额也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十一、原告主张2019年、2020年年终奖各6500元是否应由被告发放及其合理合法性;
双方均认可2018年被告向原告实际发放了年终奖。被告主张2019年、2020年原告处于待岗状态未提供正常劳动,年终奖具有奖励性质,故对原告不发放该两年的年终奖。原告主张其他员工均有年终奖,故主张该两年的年终奖每年65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原告2019年1月至2021年2月2日处于待岗期间。基于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范围的事项,年终奖本身具有激励员工勤勉工作的奖励性报酬性质。本案中原告本人处于待岗状态未向被告提供实际劳动,原告主张该两年的年终奖本身不符合该奖金的激励性功能和目的。被告基于此未支付原告该两年的年终奖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十二、原告主张的医疗补助金4.5万元以及离职职业健康检查的合理合法性。
庭审中原告认可医疗补助金需要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其并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原告自认2011年其检查为腰椎间盘突出,并一直工作到2017年年底当时出现腰疼而不是银屑病;2019年1月开始处于待岗状态,且并未进行职业病和工伤鉴定,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告认可原告自述是生产期间受伤但没有向用人单位提出任何工伤认定申请,其所在部门也没有上报过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的情况。
原告主张其于2013年患严重的皮肤病即银屑病,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应对其进行离职职业健康检查;也主张该银屑病为职业病但未进行职业病鉴定;同时认可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并无约定。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同意仲裁裁决的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认可其主张的医疗补助金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也认可其无法进行这些鉴定,也并未实际提出鉴定申请而进行实际的鉴定。故原告主张的医疗补助金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理,对于离职职业健康检查方面,原告认可双方劳动合同并无此约定。同时,原告所提出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工伤或职业病的情形,故原告的该主张也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燎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942.5元;
二、驳回原告**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共计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毛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