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31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北二街26号之一二层215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于今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同乐路14、16、18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20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向上诉人广州***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叶文建
审 判 员 邹殷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玮瑶
书 记 员 成汶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