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纳广告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36160号
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同乐路14、16、18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晶磊、冯伟楠,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布立凯。
被告: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8号1至8层。
法定代表人:赵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熵,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纳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湖国旅)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晶磊、冯伟楠,被告海纳公司、南湖国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纳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费31767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为4017326.16元,具体计算标准详见附表),以上款项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合计为7194110.16元;2.判令被告南湖国旅对被告海纳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1.2018年,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纳公司签订广报广告YH2018280号《2018年广告合作协议》以及广报广告YH2018010号《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就被告海纳公司代理的南湖国旅品牌委托原告在《广州日报》进行广告宣传投放及发布广州地铁平面广告,合作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以及被告海纳公司的要求投放广告并经被告海纳公司验收完成,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确认,截至2020年10月,被告海纳公司待向原告支付的2018年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756,704.00元,被告海纳公司分8个月支付广告费用,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未付广告费用,并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每日违约金;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海纳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广告费300,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海纳公司至今仍有2018年广告费用1,456,704.00元尚未支付。2.2019年,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纳公司签订广报广告YH2019299号《2019年广告合作协议》,约定就被告海纳公司代理的南湖国旅品牌(含所属品牌西部假期、南湖国旅、德庆盘龙峡、花都王子山)委托原告在《广州日报》进行广告宣传投放,合作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海纳公司应在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的全部广告费,若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费用的,逾期一日,被告海纳公司应按应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海纳公司通过《广告订位单》等方式向原告下单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以及被告海纳公司的要求投放广告并经被告海纳公司验收完成,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海纳公司至今仍有2019年广告费用1,720,080.00元尚未支付。原告认为,上述《2018年广告合作协议》《户外广告发布合同》《2019年广告合作协议》《广告订位单》《协议书》等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投放广告,被告海纳公司逾期支付广告费3,176,784.00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用及违约金。又因被告海纳供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即被告南湖国旅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海纳公司辩称,一、被告海纳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广告费总额为1896211.85元,其中2018年的欠款为1456704元,2019年的欠款为439507.85元,该数额与原告诉状之差异主要来源于2019年的欠款,由于原告在起诉时并没有按照合同扣减应返还被告海纳公司的广告返还费用,导致欠款额与实际欠款额产生差异。该部分的对账及费用被告海纳公司已与原告在2020年11月17日通过对账确认;二、被告海纳公司未能向原告按时支付款项的原因是因为被告海纳公司是被告南湖国旅的全资子公司,被告海纳公司的主要客户也是被告南湖国旅,由于被告南湖国旅受到新冠疫情的严重打击,因此未能向被告海纳公司及时支付该款项,被告海纳公司已经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持续的向原告支付欠款直到2021年5月份,所以被告海纳公司并非恶意拖欠,是因为受疫情的重创,资金周转困难而无法履约。但被告海纳公司每月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均为双方已签署的协议的50%,足见被告海纳公司已经全力向原告进行支付。三、关于2019年欠款的支付未能支付的原因,是双方未就2019年款项支付形成疫情之内的书面协议,在2018年款项的支付已经因为疫情重大打击的情况下,2019年的支付存在困难,所以被告海纳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的情况与原告就款项支付达成新的协议后方可履行支付。四、由于原告并未主张实际损失,同时双方签署的协议中针对违约金的规定高于法律规定,被告海纳公司认为该违约金约定无效,同时因为被告海纳公司并无违约之恶意,因此不应当计算违约金。五、案涉之款项是被告海纳公司在经营中与原告发生的,就该款项双方有相关的协议以及来往的单据确认,因此该债务应由被告海纳公司独立承担。
被告南湖国旅辩称,被告海纳公司与被告南湖国旅是两家独立法人的公司,独立经营,案涉的款项由被告海纳公司与原告产生,债务应由被告海纳公司承担。同时被告南湖国旅已经对被告海纳公司的出资进行实缴,两家公司财产独立,不应当由被告南湖国旅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乙方)与被告海纳公司(甲方)签订《2018年广告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就甲方代理的南湖国旅品牌(含所属品牌西部假期、南湖国旅、德庆盘龙峡、花都王子山)(注:以下统称“南湖国旅”品牌)在乙方代理的《广州日报》进行广告宣传;甲方属下之南湖国旅品牌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乙方的广告投放额(扣除代理费,具体以乙方实收额为准)及广告投放份额同时达到表一要求的标准时,则乙方给予甲方“南湖国旅”品牌广告累计版面返还奖励;甲方享受的广告返还比例(按广告投放实收金额和广告投放份额达到下列相应标准计算),广告投放份额75%或以上,广告投放实收金额900万元-1200万元(含900万元,不含1200万元),15%;1200万元或以上(含1200万元),20%;广告投放份额是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南湖国旅品牌在三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投放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乙方以广州日报《旅游周刊》的广告版面作为返还奖励,返还版面的价格按乙方当期公布的《旅游周刊》刊例价金额计算,所返还的广告版面不再享受任何优惠折扣,同时返还的版面不可用于甲方企业特刊;甲方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广告款项,并且提供该品牌的广告投放明细表给乙方,乙方应在甲方提供广告投放明细表后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或书面回复乙方,逾期视为乙方确认。经双方核对盖章确认后,才可享有广告返还奖励的资格,……;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的全部广告费;若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费、赔偿金、保证金等)的,则乙方有权拒绝发布广告,并且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的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计算至付清相关款项为止);逾期超过十五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协议合作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协议经甲、乙盖章后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以及被告海纳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广告投放并经被告海纳公司验收完成。被告海纳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费。
《2018年广告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原告(乙方)与被告海纳公司(甲方)就甲方代理的南湖国旅品牌(含所属品牌西部假期、南湖国旅、德庆盘龙峡、花都王子山)(注:以下统称“南湖国旅”品牌)在乙方代理的《广州日报》进行广告宣传又签订了一份《2019年广告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代理南湖国旅品牌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乙方投放广告(“2019年度南湖国旅品牌广告”)应付的广告费(按表一第一档折扣计收、扣除乙方代理费,“广告费”),乙方实收金额(“广告投放实收金额”)达到表一所要求的标准时,则乙方给予甲方代理的“南湖国旅”品牌广告相应折扣优惠资格;表一列明了甲方享受的广告优惠折扣;同时列明了甲方享有广告折扣优惠的资格的条件;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的全部广告费;若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费、赔偿金、保证金等)的,则乙方有权拒绝发布广告,并且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的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计算至付清相关款项为止);逾期超过十五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已发生的广告费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合作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协议经甲、乙盖章后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海纳公司通过《广告订位单》等方式向原告下单,原告则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海纳公司的要求进行广告投放并经被告海纳公司验收完成。被告海纳公司拖欠原告2019年的广告费。
2020年6月3日,原告以被告海纳公司仍拖欠2018年-2019年的广告费3476784元为由,向被告海纳公司作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海纳公司在该律师函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欠款3476784元等。
2020年11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海纳公司(乙方)、被告南湖国旅(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其中载明:甲乙丙三方就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的广告款支付事宜签订以下协议:1.三方确认:2018年1月起,乙方委托甲方在媒体(包括:报纸、地铁梯牌等)上刊登的广告,2018年广告费总额为1756704元。截至2020年10月,乙方待向甲方支付的2018年广告费共计1756704元。2.三方确认:上述广告费,乙方自2021年1月起至2021年8月,分8个月支付,具体支付计划如下:(1)2021年1月1日-1月31日支付10万元;(2)2021年2月1日-2月28日支付10万元;(3)2021年3月1日-3月31日支付10万元;(4)2021年4月1日-4月30日支付10万元;(5)2021年5月1日-5月30日支付25万元;(6)2021年6月1日-6月30日支付25万元;(7)2021年7月1日-7月31日支付40万元;(8)2021年8月1日-8月30日支付456704元。3.三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2018年广告费返还,以及乙方应付甲方的2019年广告费由甲乙双方在2020年11月30日前核算清楚,乙方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付清。……。5.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未付广告费用,并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每日违约金。丙方对2018年、2019年乙方所欠甲方的广告费承担连带责任;……;7.本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等。
三方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海纳公司在2020年11月17日就2019年的广告费进行了核算。根据被告海纳公司提供的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一份海纳广告19年投放明细(扣除返还)表记载,原告2019年广告费的实际应收款为1835080元,被告海纳公司已付115000元,使用年单返还1669525.32元,被告海纳公司2019年实际尚欠原告广告费439507.85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海纳公司要享有1669525.32元的返单前提是在2018年12月31日清偿完毕2018年全年的广告费用,但被告海纳公司没有按照该期间清偿,故不能享有返单的奖励。
三方协议签订后,被告海纳公司没有按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2018年拖欠的广告款项,仅在2021年2月1日支付了10万元,2021年3月11日支付了5万元,3月23日支付了5万元,4月2日支付了5万元,5月12日支付了5万元,合计30万元,余款1456704元至今未付。2021年9月30日,被告海纳公司支付2019年广告费用439507.85元的期限届满,被告海纳公司没有支付。
另查明,被告海纳公司系2003年9月1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1万元,股东登记为被告南湖国旅。
2021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民事纠纷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本案民事纠纷适用法律作出除外规定,故本案纠纷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原告与被告海纳公司签订的《2018年广告合作协议》、《2019年广告合作协议》以及原告与被告海纳公司、南湖国旅签订的《协议书》均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系合法有效之约定,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已根据合作协议为被告海纳公司履行了投放广告的义务,享有收取相应广告费的权利。被告海纳公司在履行付款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拖欠原告广告费。为此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确认2018年欠付的广告费并作出分期付款的计划,同时约定对2019年的广告费进行核算并作出付款的时间。但此后被告海纳公司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2018年广告费1456704元和2019年广告费439507.85元,合计1896211.85元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海纳公司支付广告费1896211.85元并计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计算违约金的标准显然过高,有违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被告南湖国旅与原告签订《协议书》,自愿对被告海纳公司返还欠付原告2018年、2019年的广告费提供担保,依法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原告认为被告海纳公司没有按照期限完成履行支付2018年的广告费,故不应享有2018年的广告费返点问题。根据三方签订的《协议书》第3点的约定,原告系同意向被告海纳公司返还2018年广告费。而《2018年广告合作协议》对于广告返点亦仅系约定对被告海纳公司提供的广告投放明细表“经双方核对盖章确认后,才可享有广告发还奖励的资格”,并非以被告海纳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8年全年的广告款项为前提。故原告认为被告海纳公司不享有2018年的广告返点,被告海纳公司实际尚拖欠2019年的广告费系1720080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海纳广告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896211.85元;
二、被告广州市海纳广告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1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23日,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30日,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2日,以150670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以14567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以439507.85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30%计);
三、被告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州市海纳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107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2871元、保全费3679元,被告广州市海纳广告有限公司、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受理费8208元、保全费1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传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