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东莞市君达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15052号
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同乐路14、16、18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仲怡,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楠,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君达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西路东莞国际商会大厦1002号。
法定代表人:詹新讯。
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君达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仲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广告认刊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在广州日报旅游周刊版面上刊登“旅游总评榜”广告,广告费为30000元。双方签订《广告认刊书》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完毕广告刊登义务,但被告一直未依约履行广告费付款义务。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被告邮寄《催款函》,催促被告于2019年10月31日前足额清偿广告费欠款3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东莞市君达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无答辩及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了被告向其发送的一份《广告认刊书》,载明委托方为原告,发布媒体为广州日报,填写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公司称(开发票用)为东莞市君达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告内容为旅游总评榜,刊登日期为12月25日,刊登面积为1/4版,颜色为彩色,版面为旅游周刊,金额为30000,实际支付金额为30000;被告在该《广告认刊书》下方空白处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在广州日报第8版刊登了《2018广东旅游总评榜特辑》广告内容。2019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催款函》,该《催款函》于2019年10月14日被退回,退回原因载明为“迁移新址不明,且无法联系收件人”。
因被告至今未付广告费30000元,原告遂于2021年3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表示,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原告提交的《广告认刊书》,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依约履行刊登广告的义务,被告理应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现原告主张被告并未支付《广告认刊书》项下的广告费3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并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提出异议,视为被告放弃抗辩权利。据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广告费3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现未有证据显示原告与被告约定了广告费的支付时间,被告在原告刊登广告后应及时支付广告费给原告。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广告费,造成原告的资金孳息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原告主张从2019年11月1日起算缺乏合理依据,本院调整为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6日起算,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君达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30000元;
二、被告东莞市君达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欠款总额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6元,由被告东莞市君达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传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