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7226号之一
原告:任丘市至尚传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辛中驿镇西王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982MA07TU4B9D。
法定代表人:王冬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能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建安路911号31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H6Y90X。
法定代表人:孙荣浩。
原告任丘市至尚传动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能车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任丘市至尚传动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至尚传动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至尚传动配件有限公司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66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丘市至尚传动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蔡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