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广州国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伦控股有限公司、广州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335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35号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从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尚,系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国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石运红,董事长。
被告:天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国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伦控股有限公司、广州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国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伦控股有限公司、广州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国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伦控股有限公司、广州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国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伦控股有限公司、广州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国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秦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