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

某某、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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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21执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贵州晴隆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民治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4285T。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岱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的浙岱山劳人仲案(2019)55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资2868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考虑到案件执行的便利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的执行申请,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裁定终结本院(2022)浙0921执94号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921执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费存华
审判员毛文伟
审判员钱美生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吴直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