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02民初3007号
原告: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01015224170L。
负责人:杨国民,系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伟,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9484957T。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叶之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与被告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负担。
审判长  李明娟
审判员  黄 俊
审判员  刘思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