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2民初2368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被告: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948495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川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新城区锦绣豪庭D号楼第4孔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MA39TM5R10。
负责人:***。
**与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川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有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后收取1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