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辖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948495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住安徽省怀远县,身份证号码:34032119********。 上诉人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2)赣1103民初3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