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9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坑同富裕工业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82090G。
法定代表人潘乐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7]1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2508.2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二、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将余款1113元(含执行费113元)付至本院,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执行款,同意放弃本案剩余债权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7]12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13元已由本院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7]12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龙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