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广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396号
原告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乐安。
被告深圳市中广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