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1723号之二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民,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5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瑛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林海涛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