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350号
申请人: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628号山推楚天混凝土机械生产基地一期办公楼栋1-3层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DTB45H。
法定代表人:何三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玉,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环湖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58165896U。
法定代表人:祁汉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87.4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1874700.00元为限:
1、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城支行2007××××0056账户的存款;
2、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店支行2007××××0031账户的存款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