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2365号
原告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云智公司)与被告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创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意云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泰创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君泰创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涉案两份《DELL电脑框架采购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创意云智公司向君泰创新公司交货后,创意云智公司向君泰创新公司开具了438 800元增值税发票。因此,君泰创新公司应继续支付余款438 800-20 000=418 800元。关于利息问题,采购协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日利率万分之二)和最高限额(订货单总额5%)。故对于创意云智公司主张君泰创新公司支付欠付货款418 800*5%=20 94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君泰创新公司(甲方)与创意云智公司(乙方)签订编号JTCX-X-20170929-0029-A0《DELL电脑框架采购协议》,第2.1条约定,产品名称DELL电脑。第2.4条约定,本协议项下采购具体数量以甲方下发的订购单为准。本第4.1条约定,DELL笔记本R5480U含税单价5300元,DELL笔记本E7480含税单价6700元,DELL商用小机箱3050M含税单价4600元,DELL笔记本E5480H6930元,上述价格以及包括产品到达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与本协议中乙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和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第4.2条约定,每月25日至31日,乙方同甲方确认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内到货数量,乙方根据应收货款金额提供税率17%的真实合法增值税发票在下个月5日之前开具发票并在下个月月底前将发票寄到甲方。甲方于收到合格发票后30日内电汇付款给乙方,如果发票到达日期延后,则付款截止日顺延。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先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第5.1条约定,乙方负责以顺丰速运(或EMS速递)的形式将产品送货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负责卸货。第5.4条约定,乙方应于双方签署《订购单》后7日内交付产品至指定收货地点,由甲方签署《签收单》。第8.3条约定,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订购单约定及时付款给乙方,否则,从最迟付款之日起,每延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应付未付产品价款的5%。第13.1条约定,协议期限从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合同后附件二、三分别为《订购单》《签收单》模板。
合同签订后,创意云智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向君泰创新公司下达6份《订购单》,均载明了产品型号、单价、数量并要求在发票上注明订单号。
创意云智公司共向君泰创新公司开具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均为16%,金额分别为148 400元(2018年7月2日订单、2018年7月24日订单及2018年7月26日订单)、184 800元(2018年8月23日订单及2018年9月11日订单)与105 600元(2018年10月11日订单),总计金额为438 800元。发票的开具日期分别为2018年8月9日、2018年10月15日和2018年11月13日。
创意云智公司称,君泰创新公司实际付款20 000元。
一、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支付418 800元;
二、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 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8元、公告费260元,由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超雄
法 官 助 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