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

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四川汇鑫南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68号
申请人: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汇鑫南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2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通桥区。
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汇鑫南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价值65494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及网络查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其未提供财产经核查属实的具体线索,本院财产保全措施在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范围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汇鑫南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财产进行网络。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汇鑫南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汇鑫南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汇鑫南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654947元为限额,在网络查询发现的被申请人的财产范围内执行。
案件申请费3795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天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