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5949号
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266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1幢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1**6楼607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097元,由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