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

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1809号 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9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