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1809号
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9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