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

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河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496号 申请人: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陈湖南。 被申请人:四川省川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文化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能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圳物流大厦1002号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市北海双海村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川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55,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川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温江支行账号为5116********的账户以1155000.00元为限额冻结。 2、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川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账号为5105********的账户以1155000.00元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