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1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萱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538号1栋6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萱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17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6469.1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信息等进行查询。诉讼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一个银行账户,并扣划后向申请人支付案款5641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ZS××××号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7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车辆2023年6月2日到期、保全冻结的账户2022年2月8日到期、冻结的保单2024年6月7日到期。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