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5民初16569号
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中新街社区兴隆街1号汉唐大厦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251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7元,减半收取计101.8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101.85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