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5民初16569号 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中新街社区兴隆街1号汉唐大厦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251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7元,减半收取计101.8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101.85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