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6655号
原告: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349号新源花园C座二楼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1108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红山6979建筑工地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XGL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中新街社区兴隆街1号汉唐大厦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251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欧 阳 爱 珠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