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5民初3481号
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中新街社区兴隆街1号汉唐大厦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251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女,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桂花苑***10C,身份证号610113197408092125。
被告二:**,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桂花苑***10C,身份证号610113197308011631。
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超期缴费的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