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州江龙石材厂与西安东生绿森林景观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新法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江龙石材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西安东生绿森林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娟,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新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东生绿森林景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山东莱州江龙石材厂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东生绿森林景观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西安东生绿森林景观有限公司在你单位承揽绿化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西安东生绿森林景观有限公司在西安大兴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收入19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朱评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