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生绿森林景观有限公司

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与西安东生绿森林景观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0115行审8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执行人:西安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第一款第(一)条规定,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东******有限公司作出陕西安临潼文物(罚)字〔2019〕第04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西安东******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自行拆除马陵遗址内违法建设,恢复原貌,并拟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西安东******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西安东******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在XX园区XX组XX街XX村,临潼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马陵遗址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行为,不能提交相关文物部门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依照第六十六条,对当事人处以8万元罚款、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已依法向西安东******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催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安临潼文物(罚)字〔2019〕第04031号。现履行义务的期限已过,西安东******有限公司未缴纳罚款、未履行整改、也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请求对马陵遗址内的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恢复原状。马陵遗址建设工程进行招标,中标单位为陕西保利园林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11月中标后进入马陵工地施工至今。西安东******有限公司因未中标已于2015年7月撤出工地。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未向西安东******有限公司送达上述相关文书。接收上述相关文书单位为陕西保利园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被执行人主体错误,且未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作出的陕西安临潼文物(罚)字〔2019〕第04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负担。

审判长  毛云飞

审判员  龙 华

审判员  杨金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