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0115行审8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执行人:西安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第一款第(一)条规定,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东******有限公司作出陕西安临潼文物(罚)字〔2019〕第04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西安东******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自行拆除马陵遗址内违法建设,恢复原貌,并拟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西安东******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西安东******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在XX园区XX组XX街XX村,临潼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马陵遗址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行为,不能提交相关文物部门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依照第六十六条,对当事人处以8万元罚款、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已依法向西安东******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催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安临潼文物(罚)字〔2019〕第04031号。现履行义务的期限已过,西安东******有限公司未缴纳罚款、未履行整改、也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请求对马陵遗址内的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恢复原状。马陵遗址建设工程进行招标,中标单位为陕西保利园林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11月中标后进入马陵工地施工至今。西安东******有限公司因未中标已于2015年7月撤出工地。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未向西安东******有限公司送达上述相关文书。接收上述相关文书单位为陕西保利园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被执行人主体错误,且未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作出的陕西安临潼文物(罚)字〔2019〕第04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负担。
审判长 毛云飞
审判员 龙 华
审判员 杨金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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