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生绿森林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东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5民初1760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
    被告:西安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武义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7170元,并支付利息以18717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期拆借利率从2020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暂计3000元),本息共计1907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景观绿化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位于西安市临潼区西安渭北工业区XX组XX园建设项目工程陵冢部分的挡土墙以包工包料形式分包给原告,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0日,工期57天,合同总价为687170元,该价款为含税价。合同约定2020年3月10日前发包人支付20万元,剩余工程款应当在2020年5月6日前支付完毕。原告按期完成该工程,双方于2020年3月5日进行结算,工程总价款为651370元,该工程款为不含税价款,其中含税工程款总价为687170元,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增值税发票进行付款。2020年5月26日,原告开具剩余全部增值税发票,并交于被告。被告分四次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尚欠工程款187170元。原告多次催要下欠工程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西安东******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景观绿化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结算单一张,证明2019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景观绿化工程承包合同,2020年3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工程款共计651370元,含税工程款总价为687170元,被告分四次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剩余187170元未付。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的约定进行了结算,足以说明原告完成了工程施工义务,原告主张的债权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迟延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被告收到发票后三日内办理转账,故起算日期应为被告收到发票(2020年5月26日)后第四日起。被告西安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7170元,并从2020年6月1日起,以1871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成都迟延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计2057元,由被告西安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海龙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张海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