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民初12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739267531。
法定代表人:汪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0888208W。
法定代表人:齐耀宏。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号:27×××01)的存款2,100,000.00元的冻结进行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号:27×××01)的存款2,100,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解除申请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友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