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中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偿还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款322497.84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系多个案件被执行人,现有三栋楼盘正在施工中,暂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且该公司停产刚恢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款322497.84元及相应利息。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梅学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