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执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西湖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汪飞。
被执行人:*****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兰陵路口时代广场一幢32层5、6号房。
法定代表人:汪乐。
被执行人:张雪林,女,1983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投资有限公司、张雪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信息等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雪林部分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红
审判员  汪 辉
审判员  石少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