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船北部湾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桂林市海腾水上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赢鑫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民终1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海腾水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北路11-2号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31011162X0。
法定代表人:甘艳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广西钧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赢鑫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工业园区东华工业小区A-5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KDLY689。
法定代表人:麦树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媚美,女,该公司财务。
一审第三人:广西中船北部湾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33层3317-3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811760314。
法定代表人:何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桂林市海腾水上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海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梧州市赢鑫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赢鑫公司)、一审第三人广西中船北部湾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设计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20)桂72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桂林海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斌、秦峰,被上诉人梧州赢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麦树雄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媚美,一审第三人中船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桥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林海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海海事法院(2020)桂72民初98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改判支持桂林海腾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驳回梧州赢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梧州赢鑫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认定桂林海腾公司委托中船设计公司对案涉5艘船舶进行图纸设计之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桂林海腾公司并没有直接委托中船设计公司设计图纸,而是同意梧州赢鑫公司的麦树雄以中船设计公司名义帮忙设计图纸,即图纸设计和船舶建造都是梧州赢鑫公司全权负责。2.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对试航过程中一艘船的发动机发生擦碰的受损程度未进行确认之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麦树雄在试航过程中将一艘船舶的发动机撞坏而非擦碰,桂林海腾公司拍摄有视频为证,麦树雄当时也予以认可并承诺一定会照价赔偿,双方对损坏事实已经进行确认。3.一审判决认定梧州船舶检验局在2019年3月25日对案涉5艘船舶中“漓江执法0311号”进行检验之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当时5艘船都已经交由桂林使用,其明确表示没有任何部门去现场给船舶拍照。二、一审判决遗漏查明重要事实导致本案事实认定不清。1.一审遗漏查明在桂林海腾公司未认可游艇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中船设计公司的黄永桥就把图纸给麦树雄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桂林海腾公司与梧州赢鑫公司已经在造船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沿海小船”标准建造船舶。在签订造船合同的前一天,桂林海腾公司根据麦树雄的要求将15000元设计费转至中船设计公司账户,该费用就是“沿海小船”的图纸设计费。同年11月3日,桂林海腾公司发函给中船设计公司,对图纸设计的船舶类型提出异议,其回复若按沿海小船规范设计需另外报价和签订新合同。中船设计公司的回复没有依据,其与桂林海腾公司从未签订书面设计合同,原先支付的设计费用就是针对沿海小船标准,不存在另行报价和签订合同的问题。2.一审判决虽查明梧州赢鑫公司在2018年2月为案涉5艘船舶填写《船舶变更设计申请表》,但却遗漏该申请表并未获得船检部门认可的事实。该申请表没有船检部门的公章,只有梧州赢鑫公司和中船设计公司的公章。3.一审判决虽查明中船设计公司出具了2艘船舶变更设计后的总布置图并提交给梧州船检局,但遗漏查明该布置图并未获得船检部门的认可,中船设计公司也没有提供另外3艘船舶设计变更后的总布置图。4.一审判决遗漏查明桂林海腾公司从未收到中船设计公司的设计图纸定稿的事实。中船设计公司和梧州赢鑫公司在一审中声称邮寄送达给桂林海腾公司,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5.梧州赢鑫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交5艘船舶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的原件,仅有复印件,桂林海腾公司要求一审法院依职权向船检部门调取,并对其真实性作出认定,一审法院并未调取和核实,导致无法查清案涉船舶的设计制造过程是否依法依规。三、梧州赢鑫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一审判令桂林海腾公司应向梧州赢鑫公司支付尾款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1.案涉合同虽然约定是桂林海腾公司提供图纸,但实际上桂林海腾公司并未提供过图纸,是梧州赢鑫公司绕开桂林海腾公司拿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游艇图纸直接开工。桂林海腾公司已经对中船设计公司的游艇图纸明确提出异议,在双方没有就船舶类型进行协商变更的情况下,梧州赢鑫公司按照游艇图纸施工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2.梧州赢鑫公司在2017年11月16日才取得开工批文,但从桂林海腾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该公司在8月就已经开工,在11月初就已经有2艘初具规模,还发微信图片给桂林海腾公司,即梧州赢鑫公司在还没有出设计图纸的情况下开工造船存在违约,桂林海腾公司可以拒绝付款,梧州赢鑫公司还应将已收到的船款401450元退回。3.案涉合同约定分批建造、分批交货便于及时发现所建船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梧州赢鑫公司是一起建造和一起交货,属于严重违约。四、桂林海腾公司的反诉请求合法有据。1.案涉合同约定分批交货,最后第五艘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交付,但梧州赢鑫公司在2018年2月9日同时交货,存在逾期,根据案涉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桂林海腾公司有权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2.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办理船舶的相关证书是梧州赢鑫公司的合同义务,一审已查明梧州赢鑫公司根本没有去申请办证,也办不了证,其事后补交过相应材料但未能审核通过,但却认定不能办证的责任在桂林海腾公司与事实不符。3.案涉合同约定的造船款是每艘船13万元,而游艇的市场价格是每艘6万元以下,一审认定双方已经合意将沿海小船变更为游艇,应扣减船舶种类之间的差价并判令梧州赢鑫公司办理游艇相关证书。
梧州赢鑫公司辩称,桂林海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第三人中船设计公司述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桂林海腾公司已经接收全部五艘船并投入使用三年多时间,应当支付全部造船款项。案涉五艘船都是小船,以前根本没有所谓的设计图纸以及相应证书,因案涉船舶是用于漓江执法,所以造船方和中船设计公司已经尽力配合出具船舶图纸,船舶也初步得到船检局的验收,也有证书,造船流程是规范的,在支付剩余造船款的同时,还应向中船设计公司支付剩余的3万元设计费。
梧州赢鑫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桂林海腾公司向梧州赢鑫公司给付建造款262000元、违约金325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计算,从2018年2月10日直至全部建造款付完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桂林海腾公司承担。
桂林海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梧州赢鑫公司立即向桂林海腾公司交付船舶质量证书、随机文件清单、沿海小船检验证书;2.如果梧州赢鑫公司不能办理涉案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由梧州赢鑫公司重新按照合同约定建造船舶,即在半年内交付五艘船舶,并同时交付由中国船舶检验局颁发的沿海小船检验证书、办理好该五艘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3.判令梧州赢鑫公司赔偿其试航过程中损坏桂林海腾公司的BF115LD本田船舶挂机一台,价值9万元;4.判令梧州赢鑫公司支付桂林海腾公司违约金34190元;5.本案反诉费用由梧州赢鑫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桂林海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艳红与桂林跃进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祖钦系夫妻关系。
2017年7月5日,在桂林招标活动中,桂林跃进公司中标了3艘船舶的采购任务,每艘349000元,合计1047000元。7月10日,桂林与桂林跃进公司签订采购合同。7月19日、11月23日,桂林分别支付给桂林跃进公司314100元、680550元,合计994650元。7月31日、8月21日,阳朔景区公司与桂林海腾公司分别签订了内容一致的两份采购合同,阳朔景区公司向桂林海腾公司采购2艘船舶,每艘35万元,合计70万元。2018年3月1日,阳朔景区公司已付清了该采购款。
桂林海腾公司、桂林跃进公司与桂林、阳朔景区公司签订采购5艘船舶合同后,2017年8月18日,由桂林海腾公司与梧州赢鑫公司签订《铝合金执法艇建造合同》,约定:桂林海腾公司一共订制建造5艘船舶,船长6.38米,宽1.93米,型深0.88米;图纸由桂林海腾公司提供,并送交中国船检局审批,由中国船检局最终认可、下发后生产;桂林海腾公司提供俄罗斯5.8米船壳模型给梧州赢鑫公司参照放大制作图纸建造,上架参照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执法船0307号制作。椅子8张、油箱1个,如跟桂林海腾公司提供的模型不符,则桂林海腾公司拒绝收货及付款;每艘13万元,总价65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两日内,支付10万元;支付第一笔款后的15日内,支付15万元;当完成两艘船建造交付后,支付剩余三艘船造价的30%;后三艘船舶每建造完成一艘并交货,支付完成建造船的剩余款项;交货期:梧州赢鑫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40日前交第一艘船;若桂林海腾公司未按时付款,交船日期则按实际付款日期相应顺延,于50日前交付第二艘船,于65日前交付第三艘船,于90日前交付第四艘船,于2017年11月30日前交付第五艘船。如不按合同时间交付,桂林海腾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造成桂林海腾公司损失,由梧州赢鑫公司赔付;交付验收:该船经桂林海腾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交船协议》,自交付之日起,该船损毁、灭失等风险转移至桂林海腾公司;梧州赢鑫公司在交付船舶时交付该船舶质量证书、随机文件清单。该船交付后15个工作日内,梧州赢鑫公司应交付该船的中国船舶检验局检验颁发的沿海小船检验证书,并协助桂林海腾公司办理该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违约责任:梧州赢鑫公司逾期交付船舶,逾期每满10个工作日,应向桂林海腾公司支付该船价值的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船价值的5%。梧州赢鑫公司延期交付船舶超过90个工作日,桂林海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梧州赢鑫公司应退回之前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若桂林海腾公司逾期付款,所逾期每满10个工作日,应向梧州赢鑫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0.5%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若桂林海腾公司逾期付款超过90个工作日,梧州赢鑫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桂林海腾公司自动弃船,桂林海腾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不予返还。
其后,桂林海腾公司口头委托中船设计公司对案涉5艘船舶进行图纸设计。2017年10月2日,桂林海腾公司收到中船设计公司邮寄的《6.38m游艇送审图》后,仅对该送审图中的船舶尺寸、全船说明书、油漆、门、窗、盖等18个地方提出了需要修改的意见,但对设计船舶的类型和设计技术规范未提出意见。10月10日,中船设计公司作出《关于6.38m游艇审图意见答复》,其中针对桂林海腾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对比答复,对9个方面同意进行修改,对其他不能修改的进行了说明。10月25日,南宁船舶检验局对中船设计公司送审的游艇设计图纸,经审查作出了批号为201753101725的审图意见书:审图依据为《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游艇入级与建造规范(2012)》、《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2012年、2015年、2016年修改通报,结论为同意按经批准的送审图纸施工。同日,中船设计公司将该送审图纸邮寄至桂林海腾公司。11月1日,桂林海腾公司对该批准图纸提出《关于﹤6.38m游艇﹥设计图纸的意见》:近日收到你方(中船设计公司)提供的经船检部门盖章批准的《6.38m游艇》(图号:BBW4022)设计图纸和《审图意见书》经检查《6.38m游艇》图纸,发现不是按原先双方约定的要求进行设计,主要反映在如下几方面:船舶类型,《船体说明书》设计使用区域为内河B级航区航行,用途为供单位或个人用于内河湖泊的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并非公务执法艇;《6.38m游艇》图纸设计建造的舰艇只能是内河B级航区航行的游艇,船检部门只能颁发《内河小船检验证书》。为船东配备的船艇有内河还有沿海,建议按《沿海小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设计。11月3日,中船设计公司以邮件的方式回复了桂林海腾公司关于设计图纸的审图意见:可按南宁船检批复的图纸报建,局部需要改动的,现场修改,补完工图;本船按《游艇规范》设计,没有规定不能用于公务活动;沿海和内河船是不同类型的,适用规范不同。本船《游艇规范》设计,如要按《沿海小船规范》设计,需另外签订新合同,中船设计公司将提供新的设计报价和工期。
11月5日,桂林海腾公司致函梧州赢鑫公司《整改要求》:因你方船舶制造的一些地方与我方签订的合同要求不符,现提出如下整改意见:1.上架整改,驾驶台旁窗户按0307艇式样做成左右都可以推拉的窗户;2.驾驶台窗户后的大窗户按0307艇式样做成上下提拉的窗户;3.上架顶棚按0307艇式样伸出78cm,做成全推式推拉篷;4.尾盆整改,尾盆过大,按(图示4)A点到B点长改为80cm,C点到D点长改为90cm;5.不锈钢凳子整改,按0307艇的不锈钢凳子做,0307艇的凳子座板面长40cm,而你现有做的凳子座板面长只有36cm,所以按0307艇凳子要求增长4cm。该整改要求有梧州赢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麦树雄和桂林海腾公司代表甘龙签字。
11月16日,梧州赢鑫公司对案涉5艘船舶分别取得了梧州船舶检验局同意开工的批文《船舶开工前检查备忘录》。
2018年2月6日,梧州船舶检验局对案涉5艘船舶分别发出了《船舶试航证书》,准予在梧州西江河段试航。试航过程中,其中一艘船的发动机有擦碰的事实发生,但双方当时对发动机的损坏程度未进行确认。
2018年2月9日,桂林海腾公司授权甘志文与梧州赢鑫公司处理船舶交接事项。同日,甘志文代表桂林海腾公司与梧州赢鑫公司签订了《船舶交接证明书》,载明:梧州赢鑫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将该船和船上设备、备品全部移交给桂林海腾公司,桂林海腾公司同意接受该船及今后与该船所有权有关的风险。该交接证明书同时确认:建造造价为650000元,图纸变更改造费为12000元,灯位开关费1250元,刻漓江0311、0312船名号两套费用200元。桂林海腾公司接受五艘船舶后,又交付给了采购方桂林和阳朔景区公司使用至今。
合同履行过程中,桂林海腾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付款10万元、8月28日付款15万元、11月14日付款5万元,2018年2月9日付款51450元、2月10日付款5万元,合计付给梧州赢鑫公司401450元,其中1250元系梧州赢鑫公司代桂林海腾公司支付的灯位开关费用、200元系梧州赢鑫公司代桂林海腾公司支付的刻船名号费用,桂林海腾公司实际支付梧州赢鑫公司船舶建造款合计40万元。2018年2月9日,梧州赢鑫公司向桂林海腾公司开具39万元发票。
2018年2月,梧州赢鑫公司为5艘船舶填写《船舶变更设计申请表》,申请变更事项:本船舶交付后实际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隶属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公务船。原图纸设计依据的规范、法规为中国船级社《游艇入级与建造规范》(201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不适用于公务船,故根据实际情况将此船舶适用规范、法规更改为《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16)及《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相关修改通报。同月,中船设计公司出具了2艘船舶变更设计后的总布置图,并提交给了梧州船舶检验局。2019年3月25日,梧州船舶检验局对案涉5艘船舶中的“漓江执法0311”号进行了检验,记载:船名漓江执法0311,船舶识别号CN20171519138,船籍港桂林,总吨位3吨,净吨位1吨,航行区域B级,船舶类型巡逻船,船舶类型说明高速船,船舶所有人桂林,建造完工日期2018年11月27日,船长6.02米,船宽1.93米,型深0.88米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双方对案涉5艘船舶已经建造完毕并交付、尚欠建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其争议焦点为:1.梧州赢鑫公司是否存在违约;2.桂林海腾公司是否应向梧州赢鑫公司支付款项及数额;3.在试航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坏船舶发动机事实及梧州赢鑫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梧州赢鑫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1.关于梧州赢鑫公司对案涉5艘船舶未办理检验证书是否违约的问题。梧州赢鑫公司依照合同建造案涉5艘船舶,并已实际交付桂林海腾公司,虽然检验证书至今尚未办理也是事实,但并不是不能办理检验证书,按现有设计图纸资料,5艘船舶均可以办理检验证书,且梧州船舶检验局对案涉5艘船舶中的“漓江执法0311”号已经出具检验证书的初稿。因桂林海腾公司认为梧州赢鑫公司建造的是高速船,不符合案涉船舶建造合同的约定要求,双方发生争执而停止办理。一审法院认为,梧州赢鑫公司对案涉5艘船舶未办理检验证书不构成违约,其理由:首先,根据案涉船舶建造合同约定,梧州赢鑫公司按桂林海腾公司提供的俄罗斯5.8米船壳模型给梧州赢鑫公司参照放大制作图纸建造执法快艇和参照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执法船0307号制作上架,且合同中虽然约定建造“执法快艇”,但“执法快艇”并不是船舶类型的术语,即在船舶类型分类中没有“执法快艇”之说,可以认定案涉船舶建造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建造船舶的具体类型。其次,船舶建造是需要经过船舶检验机构批准才能实施,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施工是船舶建造的基本规范,而不是参照其他船舶模型建造。根据合同约定,案涉5艘船舶的设计图纸由桂林海腾公司提供,梧州赢鑫公司只能按桂林海腾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案涉5艘船舶的设计图纸,系桂林海腾公司委托中船设计公司设计,中船设计公司按游艇类船舶设计规范设计,经南宁船舶检验局审批后,再送梧州赢鑫公司按图建造。2017年11月1日,桂林海腾公司收到经南宁船舶检验局审批的图纸后,虽然对设计图纸提出了修改意见,但中船设计公司对其修改意见回复“可按南宁船检批复的图纸报建,局部需要改动的,现场修改,补完工图”后,桂林海腾公司不仅未再提出异议,且于11月5日致函梧州赢鑫公司《6.38米游艇整改要求》中只要求对驾驶台窗户、顶棚、尾盆等处进行整改,并没有要求梧州赢鑫公司停止施工,等待修改设计图纸,这足以说明桂林海腾公司同意按游艇设计图纸建造案涉5艘船舶。故桂林海腾公司提出梧州赢鑫公司按游艇设计的图纸建造船舶未经其最终同意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梧州赢鑫公司申请变更图纸设计的问题,因《船舶变更设计申请表》未写明落款时间,无法确认变更申请的具体日期和是否经桂林海腾公司同意。但不论梧州赢鑫公司是按最初的游艇设计建造,或是修改后的巡逻高速船图纸建造,均不能按桂林海腾公司要求建造的沿海小船办理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梧州赢鑫公司不能办理沿海小船检验证书等证件的症结在于桂林海腾公司本身提供的设计图纸都不是沿海小船类型,梧州赢鑫公司按图施工建造的不可能是沿海小船。据此,本案中不能办理沿海小船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的责任不在梧州赢鑫公司,其行为不构成违约。桂林海腾公司抗辩案涉五艘船舶的设计图纸系由梧州赢鑫公司委托中船设计公司设计,与《铝合金执法艇建造合同》的约定不符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2.关于梧州赢鑫公司逾期交付船舶是否违约的问题。按合同约定,梧州赢鑫公司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40日前即2017年9月28日前交付第一艘船,10月8日前交付第二艘船,10月23日前交付第三艘船,11月18日前交付第四艘船,11月30日前交付第五艘船。本案中,梧州赢鑫公司实际是2018年2月9日一次性向桂林海腾公司交付五艘船舶。从交付时间和一次性交付方式看,梧州赢鑫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从梧州赢鑫公司得到审批图纸开始计算交付时间,梧州赢鑫公司并不存在违约。首先,南宁船舶检验局是2017年10月25日才作出审批图纸,11月1日桂林海腾公司还在就图纸的修改问题与中船设计公司交涉,11月3日中船设计公司回复桂林海腾公司后,桂林海腾公司不再提出意见。据此认定梧州赢鑫公司可以按审批设计图纸的施工时间至迟为11月3日,但梧州赢鑫公司拿到审批的船舶设计图纸后还得向梧州船舶检验局申请开工令,梧州船舶检验局于11月16日同意开工。按照此开工时间推算,交付第一艘船舶应为2017年12月26日,第五艘交付时间为2018年2月16日,5艘船舶均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故梧州赢鑫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将5艘船舶一并交付给桂林海腾公司,并不构成违约,桂林海腾公司要求梧州赢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当,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桂林海腾公司是否应向梧州赢鑫公司支付款项及数额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剩余造船款,在本案中双方对梧州赢鑫公司已将5艘船舶建造完毕并交付、桂林海腾公司尚欠梧州赢鑫公司造船款的事实并无异议,桂林海腾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向梧州赢鑫公司支付造船款,桂林海腾公司已向梧州赢鑫公司支付船舶建造款40万元,尚欠梧州赢鑫公司船舶建造款25万元。第二,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在案涉船舶建造合同中,双方约定:桂林海腾公司若逾期付款,每逾期10个工作日,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本案中桂林海腾公司逾期支付剩余造船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梧州赢鑫公司支付违约金32500元(650000元×5%),梧州赢鑫公司要求桂林海腾公司支付违约金3250元,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桂林海腾公司抗辩不予支付剩余的船舶建造款的理由是因为梧州赢鑫公司未办理符合要求的检验证书,导致桂林海事部门不予颁发相应的船舶权利证书,一审法院认为,船舶检验证书是由船舶检验部门根据审批的船舶类型设计图纸颁发对应的证书,该检验证书不符合海事部门的发证要求,其责任在桂林海腾公司,与建造人梧州赢鑫公司无关,桂林海腾公司以梧州赢鑫公司未办理符合要求的检验证书而不予支付尚欠建造款的抗辩理由不当,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第三,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和图纸变更改造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在案涉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且梧州赢鑫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故梧州赢鑫公司要求桂林海腾公司从2018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虽在《船舶交接证明书》确认图纸变更改造费用为12000元,但该费用与梧州赢鑫公司公司无关,梧州赢鑫公司要求桂林海腾公司向其支付图纸变更改造费用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在试航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坏船舶发动机事实及梧州赢鑫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2018年2月9日交接船舶时,双方在《船舶交接证明书》上签字确认,该《船舶交接证明书》仅记载“梧州赢鑫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将该船和船上设备、备品全部移交给桂林海腾公司,桂林海腾公司同意接受该船及今后与该船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并没有一台发动机因试航损坏而不能使用的记载。虽然桂林海腾公司庭后提交了购买发动机的发票,但该发票的购买时间系2017年9月8日,购买的数量是2台,总价款13万元,每台为65000元,且发票上显示的购买人,既不是桂林海腾公司,也不是桂林跃进公司,而是桂林市昌泽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发票上显示的购买时间也与实际交船时间不符。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桂林海腾公司反诉主张在试航过程中一台发动机因碰撞损坏不能使用,重新置换损失9万元的事实,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涉5艘船舶是梧州赢鑫公司按桂林海腾公司提供的经船检部门审批的图纸所建造,且于2018年2月9日已经完成了交付,梧州赢鑫公司并不存在违约。桂林海腾公司应依约向梧州赢鑫公司支付尚欠的船舶建造款250000元,但其迄今未支付,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梧州赢鑫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3250元。桂林海腾公司要求梧州赢鑫公司赔偿在试航中损坏的发动机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桂林海腾公司与中船设计公司之间关于图纸设计责任问题,属于委托设计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审理。一审判决:一、桂林海腾公司向梧州市赢鑫公司支付船舶建造款250000元及违约金3250元;二、驳回梧州赢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桂林海腾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639元(梧州赢鑫公司已预交),由梧州赢鑫公司负担119元,桂林海腾公司负担2520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392元(桂林海腾公司已预交3917元),由桂林海腾公司负担,多缴纳的2525元由一审法院退还给桂林海腾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桂林海腾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梧州赢鑫公司麦树雄2017年12月13日的朋友圈截图和微信小视频,结合一审时提交的与梧州赢鑫公司卢媚美的微信聊天记录,拟共同证明梧州赢鑫公司在2017年11月2日告知桂林海腾公司5艘船已经初具规模,但开工许可证的日期是2017年11月16日,梧州赢鑫公司存在违法开工造船的事实。2.桂林海腾公司甘志斌的微信聊天截图以及从截图中提取的一张造船照片,拟证明2017年9月11日梧州赢鑫公司未经桂林海腾公司同意以及船检局的开工许可就已经开始造船存在违约的事实。3.2018年2月11日麦树雄与甘志文的通话录音及内容记录,拟证明麦树雄将发动机撞坏后主动联系漓江综合执法支队商谈赔偿事宜并同意原价赔偿发动机的事实。
梧州赢鑫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朋友圈截图和小视频均来自于甘志斌用甘志文的手机进入麦树雄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截屏和录屏取得,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梧州赢鑫公司提前建造案涉船舶;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案涉5艘船舶是6米小船,而聊天记录中的船舶照片是梧州赢鑫公司为案外人群升公司代工的10.08米漓江综合执法船,与案涉船舶无关,照片中的船首有十字形结构,案涉5艘小船均没有类似结构;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麦树雄在通话中提及“大不了那个机器我买起来……”并不代表其承认弄坏发动机,而且发动机根本没有坏,只是擦到螺旋桨。中船设计公司对证据1、2的质证意见与梧州赢鑫公司的一致,对证据3因并未参与不发表意见,由法院认定。
根据桂林海腾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梧州市船舶检验中心调取证据,该局出具编号201753204681《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底稿以及船检科科长曹桂森《询问笔录》,笔录内容为:梧州赢鑫公司向该局递交案涉船舶的相关材料,该局认为材料基本齐全予以接收进行审查,材料在该局系统上留存档案,船舶检验证书正在办理中。后来未能继续办理听说是因为桂林海腾公司一方认为未按要求建造沿海小船而是造了高速船才停止办证。当时桂林海腾公司提交的图纸是游艇图纸,案涉船舶实际用途是执法并非游玩,中船设计公司按照该局要求补充新的图纸,该局才予以接收材料。该局提供的编号201753204681《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底稿与一审时梧州赢鑫公司提交的底稿是一致的。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桂林海腾公司对《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底稿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证据只显示一艘船的信息,证据不全面,且底稿第4页备注载明游艇6.38米,证明梧州赢鑫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建造沿海小船,而是按游艇形式建造,存在根本违约,导致无法办证;对询问笔录中关于“听说是因为桂林海腾公司一方认为未按要求建造沿海小船而是造了高速船才停止办证”“我局认为资料基本齐全”“证件正在办理中”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案涉船舶的证件根本没有进入办理的程序,不认可资料齐全的说法,桂林海腾公司从未提交游艇图纸,是梧州赢鑫公司擅自提交。梧州赢鑫公司对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中船设计公司对二审调取的证据予以认可,中船设计公司确实配合船检中心补充过材料和图纸,案涉船舶的设计工作是受桂林海腾公司委托,中船设计公司再三要求与桂林海腾公司签订合同,但对方没有签,设计费15000元也是桂林海腾公司直接转账的,附加信息载明是图纸设计费。
本院对二审诉讼中的证据认证如下:对桂林海腾公司提交的证据之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仅凭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和小视频均无法确定就是双方合同约定建造的船舶,故本院对证据1、2的关联性不予认可;麦树雄在通话中并未承认弄坏发动机以及承诺赔偿,无法达到桂林海腾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梧州市船舶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201753204681《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底稿以及船检科科长曹桂森《询问笔录》是本院依职权调查取得,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梧州赢鑫公司和中船设计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桂林海腾公司对一审判决提出三项事实异议以及四项遗漏查明事实,详见前述桂林海腾公司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不再赘述。对于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一审中船设计公司提交的与桂林海腾公司的聊天记录显示,中船设计公司在2017年9月5日就已经向桂林海腾公司发送6.38m游艇设计合同并要求盖章后寄回,在12月19日再次要求将设计合同盖章寄回,桂林海腾公司回复收到,再结合桂林海腾公司向中船设计公司支付15000元图纸设计费的事实,足以证实桂林海腾公司与中船公司之间存在委托设计船舶的关系,未能签订书面设计合同的原因在桂林海腾公司,一审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口头达成委托设计船舶的关系具有事实依据,桂林海腾公司的该项事实异议不能成立。2.前已述及,桂林海腾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麦树雄承认损坏发动机以及承诺赔偿之事实,一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桂林海腾公司的该项事实异议不能成立。3.编号201753204681《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底稿载明,梧州船检局进行建造检验和船舶拍照的时间是2018年11月27日,2019年3月25日是证书簿签发日期,一审判决存在笔误,本院予以更正。4.梧州赢鑫公司和桂林海腾公司一审中各自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均载明,梧州赢鑫公司在2017年10月多次询问桂林海腾公司要6.38m船图纸,桂林海腾公司甘志文称其父会将图纸搞给梧州赢鑫公司。上述记录证明6.38m游艇图纸本就是桂林海腾公司提供给梧州赢鑫公司,并不存在一审遗漏查明中船设计公司在桂林海腾公司未认可图纸的情况下私下将图纸给麦树雄的情况。5.结合本院对梧州船检中心的询问笔录可知,船舶变更设计申请本就是依照船检部门的要求制作的,故一审认定梧州赢鑫公司为案涉船舶填写《船舶变更设计申请表》以及中船设计公司出具变更设计后的总布置图并无不当,且实际上梧州赢鑫公司和中船设计公司已按照梧州船检中心的要求变更设计并重新提交。6.一审中船设计公司提交的与桂林海腾公司的聊天记录显示,中船设计公司在2017年10月25日告知桂林海腾公司已将6.38m游艇图纸和11套船检批文寄给桂林甘老板,再结合桂林海腾公司提交的11月1日给中船设计公司《关于6.38m游艇设计图纸的意见》中“近日收到你方提供的经船检部门盖章批准的《6.38m游艇》(图号:BBW4022)设计图纸和《审图意见书》”之内容,可以认定中船设计公司确系在2017年10月25日已经将经批准的送审游艇设计图纸邮寄给桂林海腾公司,故一审认定无误,不存在遗漏查明相关事实。综上,除船舶检验的时间存在笔误外,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梧州船检局在2018年11月27日对案涉船舶进行建造检验和船舶拍照,并于2019年3月25日签发《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的底稿。本院调取的梧州市船舶检验中心编号201753204681《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底稿与梧州赢鑫公司一审提交的底稿复印件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梧州赢鑫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桂林海腾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造船款项,数额如何确定?桂林海腾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梧州赢鑫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梧州赢鑫公司是否违约主要涉及到船舶设计图纸提供、船舶交付逾期、船检证书办理三方面,本院分析如下:1.关于船舶设计图纸提供的问题。首先,根据案涉船舶建造合同的约定,桂林海腾公司不仅提供船舶的图纸,还提供5.8米俄罗斯铝合金艇模型作为造船的参照。签订建造合同后,梧州赢鑫公司也通过微信多次催促桂林海腾公司提供6.38m游艇图纸。又根据中船设计公司与桂林海腾公司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中船设计公司是接受桂林海腾公司的委托出具案涉船舶设计图纸。故一审认定船舶设计图纸是桂林海腾公司提供具有事实依据,桂林海腾公司对于船舶设计图纸是由梧州赢鑫公司提供的主张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中船设计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将经过南宁船舶检验局审批的船舶设计图纸邮寄给桂林海腾公司,其收到后于11月1日复函称收到审批图纸,同时提出修改意见,明确约定设计和建造的船艇是铝合金执法艇并办理《沿海小船检验证书》;中船设计公司于11月3日以电邮方式回复称,可按南宁船舶检验局批复图纸报建,局部改动可现场修改,同时解释案涉船舶是按游艇规范设计,若按沿海小船规范设计,需另外签订新合同并重新报价和确定工期;桂林海腾公司收到电邮后未再提出异议,从其11月5日致函梧州赢鑫公司的内容,其只要求梧州赢鑫公司对船舶细节进行整改,并未要求停工修改图纸或者变更船舶类型,继而在2018年2月9日与梧州赢鑫公司交接案涉船舶并签订《船舶交接证明书》,一审据此认定桂林海腾公司同意按照审批图纸建造船舶并无不妥,桂林海腾公司主张中船设计公司从未向其交付审批后船舶设计图纸以及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船舶设计图纸交给梧州赢鑫公司均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船舶交付逾期的问题。本案中,梧州赢鑫公司实际是2018年2月9日一次性交付案涉五艘船舶,与合同约定确有不符,但结合梧州赢鑫公司实际得到船舶设计图纸以及最后取得开工令的时间来看,逾期交付船舶并不能归责于梧州赢鑫公司,故桂林海腾公司关于梧州赢鑫公司逾期交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3.关于船检证书办理的问题。首先,根据本院调取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底稿以及对梧州船舶检验中心的询问可知,梧州赢鑫公司已经向梧州船舶检验中心提交全部案涉船舶资料,并经过初步审核进入办证程序,梧州赢鑫公司并未怠于履行办证义务。其次,桂林海腾公司一直要求办理沿海小船船检证书,然梧州船舶检验中心已经明确案涉船舶设计图纸是游艇图纸,并非沿海小船图纸,且案涉船舶系用于漓江执法,船舶类型属于公务船,均无法办理沿海小船船检证书。最后,双方在船舶建造合同中对船舶类型并未明确,在船舶设计图纸和铝合金艇模型都由桂林海腾公司提供,梧州赢鑫公司只是按图建造的情况下,桂林海腾公司要求梧州赢鑫公司必须办理沿海小船船检证书显然超出梧州赢鑫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梧州赢鑫公司未交付沿海小船船检证书不构成违约,桂林海腾公司要求交付证书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梧州赢鑫公司在案涉船舶建造合同履行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桂林海腾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桂林海腾公司应否支付剩余款项及数额的问题。前已述及,梧州赢鑫公司并不存在违约,案涉5艘船舶已交付使用近四年时间,桂林海腾公司从未对船舶质量提出异议,且办理船检证书亦非支付剩余造船款的先履行义务,故桂林海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梧州赢鑫公司支付剩余造船款250000元。一审根据梧州赢鑫公司的主张确认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25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发动机损坏的赔偿问题。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梧州赢鑫公司在试航中损坏了桂林海腾公司的一台发动机,桂林海腾公司二审提交的麦树雄的通话记录亦不能证明其承认损坏发动机并承诺赔偿的事实,故桂林海腾公司反诉要求梧州赢鑫公司赔偿购置新发动机9万元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桂林海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62元,由上诉人桂林市海腾水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丽文
审 判 员 李萍萍
审 判 员 王华妍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徐 玫
书 记 员 黄 健
书 记 员 覃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