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

云浮市海岸石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02民初1566号 原告:云浮市海岸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汉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原告云浮市海岸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市海岸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5元),由原告云浮市海岸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