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

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诉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 原告: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130元,减半收取177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