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农富通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梭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农富通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23民初1303号
原告:河南梭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
法定代理人:姬利辉。
委托代理人:常小飞,河南梭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农富通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13层151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梭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农富通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中农富通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北京中农富通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11日将原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正在审理期间,原告河南梭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京0108民初119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河南梭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2016年5月30日原告河南梭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又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中农富通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正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中农富通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翟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