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旭日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18027号
原告武汉旭日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旭日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旭日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旭日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旭日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伟锋
书记员  刘桂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