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粤0111民初16363号
原告:**模架(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南洲长丰东路18号11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东村工业区7座16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模架(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5月26日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至2023年7月11日止,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625000元,被告同意分2期支付,第—期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方支付312500元,第二期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方支付312500元;
二、受理费8732.2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三、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还应以剩余未付款项金额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截止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原告方折让的前期违约金100000元、律师费6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405.77元、受理费8732.29元、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