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喜泽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联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21民初79号
原告内蒙古喜泽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世纪广场办公21020。
法定代表人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某,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盛龙广场A座1单元18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巨海城八区5号、6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弓某,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喜泽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联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喜泽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喜泽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990元,由原告内蒙古喜泽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燕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