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藏0121执112号 被执行人:西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藏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林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藏012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需支付款项246元(贰佰肆拾陆圆整)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院审管办移送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依法受理。 在办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同时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不动产、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名下银行账户中余额有43161.06元存款。但因轮后冻结无法扣划,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轮后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依法通过法院点对点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不动产、车辆、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我院已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我院已将西藏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西藏某有限公司西藏银行尾号0042账户中有存款339420.27元,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证明取出该笔存款,且账户为农名工专用账户,故银行不予冻结。 七、我院于2025年2月19日前往前往林周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林周县农业农村局和科学技术局、林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我院于2025年2月19日委托错那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错那市商务局、错那市住建局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九、我院于2025年3月25日将西藏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的身份信息交由公安局布控,未在期限内触控。 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藏0121民初3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